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0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指定辯護人即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美婷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