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7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17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號碼│├──┼───────┼─────┼───────┼───┤│001│96年1月15日│20,000元│96年1月15日│395513│├──┼───────┼─────┼───────┼───┤│002│96年2月15日│20,000元│96年2月15日│395516│├──┼───────┼─────┼───────┼───┤│003│96年3月15日│20,000元│96年3月15日│395533│├──┼───────┼─────┼───────┼───┤│004│96年4月15日│20,000元│96年4月15日│395407│├──┼───────┼─────┼───────┼───┤│005│96年5月15日│20,000元│96年5月15日│395421│├──┼───────┼─────┼───────┼───┤│006│96年6月15日│20,000元│96年6月15日│395435│├──┼───────┼─────┼───────┼───┤│007│96年7月15日│20,000元│96年7月15日│395554│├──┼───────┼─────┼───────┼───┤│008│96年8月15日│20,000元│96年8月15日│395567│├──┼───────┼─────┼───────┼───┤│009│96年9月15日│20,000元│96年9月15日│395582│├──┼───────┼─────┼───────┼───┤│010│96年10月15日│20,000元│96年10月15日│395589│├──┼───────┼─────┼───────┼───┤│011│96年11月15日│20,000元│96年11月15日│473706│├──┼───────┼─────┼───────┼───┤│012│96年12月15日│20,000元│96年12月15日│473722│├──┼───────┼─────┼───────┼───┤│013│97年1月15日│20,000元│97年1月15日│395619│├──┼───────┼─────┼───────┼───┤│014│97年2月15日│20,000元│97年2月15日│395635│├──┼───────┼─────┼───────┼───┤│015│97年3月15日│20,000元│97年3月15日│39564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