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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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成峯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成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潘成峯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附表:受刑人潘成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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