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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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486號聲請人 何游素玉 相對人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當事人倘未支出訴訟費用,自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實益,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6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 何學能 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告何游素玉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未支出任何訴訟費用,相對人則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839元,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不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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