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3號原告 陳紫芬 被告 林坤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年度112審交簡字第3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