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07號原告 陳沁煒 訴訟代理人 陳明澤 被告 張明燦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伊尚無侵權行為,自無庸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吳天明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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