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九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第一項│條第一項│├───────┼───────────┼──────────┤│犯罪日期│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九│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九五號│四二0二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事實審││三號│九一號││├───┼───────────┼──────────┤││判決│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判決││三號│九一號││├───┼───────────┼──────────┤││判決確│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