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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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篤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金車 告訴被告陳篤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城交簡字第1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金車撤回告訴,有其113年6月20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40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翔雲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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