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3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中華民國97年
7月30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7年6月12日依法向最大債權銀行即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土地銀行)請求協商,並以存證信函檢附相關書面資料寄送土地銀行,因土地銀行堅持須填載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前置協商申請書,並限期命抗告人填載,其後因逾期未填載而遭土地銀行退回協商申請,並單方面認為視為未請求協商,此無異認依本法所為之協商須以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前置協商申請書為必要,且須同意並簽署銀行公會前置協商申請書內容,此無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是原審所持見解,顯屬可議,因此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定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無非認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前開原因所負欠債務,其法律關係較為單純明確,金融機構並已定有債務協商機制,如能協商成立,債務人不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可疏減法院負擔,有效分配司法資源,並使債務人得自主解決其債務,爰就此部分採行協商前置主義。再中華民國銀行公會(以下簡稱為銀行公會)為使協商前置程序順利並快速進行,擬定相關所需文件說明:包括⑴前置協商申請書;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⑶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⑷債權人清冊;⑸近2年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核發財產資料;⑹近3個月薪資證明(如無證明請出具收入切結書);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如無資料可免提供)。並於網路上公告、備妥相關申請表格供債務人下載。經核,前開文書既屬達成協商所必要審核文件(包含為確認「確為債務人本人申請協商」及「可能履行之協商內容」等),且已較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應提出及檢附文件簡便,故無提出之困難性,並於協商不成立後可挪作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提出文件之一部。加以承前述,協商前置之立法意旨在疏減法院負擔,而責由最大債權銀行介入以求當事人間得自主解決債務,各當事人自兼負有最大的誠實協力義務,以形成協商成立,而債務人對其財產、所得、收支狀況,本屬知之最詳,且對之依法有誠實說明之義務(參照本條例第134條、第146條規定),於適當範圍令債務人配合提出相關文件及說明,以便最大債權銀行依法律授權調取相關資料後,得以相互核實,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應符衡平原則。即銀行公會所訂前述應檢附文件,雖較法律所規定之內容繁瑣,但有其必要,並易促成協商方案形成。準此,倘最大債權銀行依前開規定通知債務人補正,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予補正,故意延滯協商程序,自屬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尚不得執此可歸責己之事由,以脫法方式逕援引債清條例第153條規定主張視為協商不成立,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先此敘明。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債清條例第8條所明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於97年6月12日以臺南東寧路郵局存證信,函最大債權銀行土地銀行請求協商,雖經土地銀行於97年6月24日退件,其退件理由為「...台端申請前置協商文件,惟文件不齊全曾通知台端補件,今已逾7日未補齊,茲將原件退還,並視為未請求協商」,有前置協商退件函文1紙附卷可查,則本件係因聲請人未於最大債權銀行所通知補件期間內補齊相關文件而遭退件,而視為未請求協商,尚與債務人曾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之情形有間,自不得認為聲請人已行協商程序。
本件聲請人既未依上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踐行協商前置程序,其逕行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於法即有未合。
(二)從而,本件抗告人聲請更生,顯未遵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先行債務協商之機制,自不得逕行向法院聲請更生,且上開欠缺依法亦無從補正,原審裁定依法駁回其更生聲請,自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陳賢德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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