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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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93號聲請人庚○○聲請人己○○聲請人戊○○相對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蔡譜陸 於民國84年1月12日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高雄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2,000,000元、②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①民國84年1月12日至民國114年1月11日止、②民國86年1月11日至民國116年1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高雄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5年1月18日起向聲請人共借款7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85年1月18日起至民國93年5月1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案外人高雄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75,00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案外人劉維德與聲請人為高雄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償75,000,00
0元,中興商業銀行將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讓與聲請人,嗣案外人蔡譜陸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各十五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59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枋寮│大響││710-7│旱│0│54│41│全部│相對人 公同 │││││營││││││││共有│├──┼───┼────┼──┼──┼───┼─┼──┼──┼────┼───┼─────┤│002│屏東│枋寮│大響││710-8│旱│0│25│06│全部│相對 人公同 │││││營││││││││共有│├──┼───┼────┼──┼──┼───┼─┼──┼──┼────┼───┼─────┤│003│屏東│枋寮│大響││710-9│旱│0│20│54│全部│相對人公同│││││營││││││││共有│├──┼───┼────┼──┼──┼───┼─┼──┼──┼────┼───┼─────┤│004│屏東│枋寮│大響││710-10│旱│0│21│12│全部│相對人公同│││││營││││││││共有│├──┼───┼────┼──┼──┼───┼─┼──┼──┼────┼───┼─────┤│005│屏東│枋寮│大響││710-11│旱│0│24│37│全部│相對人公同│││││營││││││││共有│├──┼───┼────┼──┼──┼───┼─┼──┼──┼────┼───┼─────┤│006│屏東│枋寮│大響││710-06│旱│0│48│31│全部│相對人公同│││││營││││││││共有│├──┼───┼────┼──┼──┼───┼─┼──┼──┼────┼───┼─────┤│007│屏東│枋寮│大響││713│旱│2│91│76│全部│相對人公同│││││營││││││││共有│├──┼───┼────┼──┼──┼───┼─┼──┼──┼────┼───┼─────┤│008│屏東│枋寮│大響││714│旱│0│50│39│全部│相對人公同│││││營││││││││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