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聲請人 鍾彩孃 上聲請人鍾彩孃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