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651號聲請人 宋德義
王玟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 謝巧鈞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00號)遺產清冊。惟查,被繼承人之子 王陽宗 前於112年6月7日已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查核屬實。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無再重複陳報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