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 謝玉滋 訴訟代理人 鄭俊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0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054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火秋予┌──────────────────────────────────────────────────┐│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3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N1300│股票│1│1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N1301│股票│1│10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N1302│股票│1│100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64814│股票│1│63│││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53458│股票│1│67│││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52430│股票│1│74│││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52732│股票│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