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35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世昌 債務人 劉芷瑄 債務人 許家 齊
一、債務人劉芷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零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芷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許家齊 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