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義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零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