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77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瓊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陳瓊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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