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138號債權人 許永昌元信法律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銘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許永昌即元信法律事務所之相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