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69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王智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㈠、債務人王智遠於民國91年7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3774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9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