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抗字第58號抗告人 戴禾稼 相對人 顧臻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頁第十四行、第三頁第一行關於「供擔保72,43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供擔保722,51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心婷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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