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346號
原 告 閻又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豪緯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14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