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鄧福龍(原名鄧文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福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福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2萬元,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本院民國108年5月20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0
8年刑保字第137號)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以108年桃檢 東執庚 緝字5611號發布通緝,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故意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