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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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4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紘成 選任辯護人 王俊凱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851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庭後補陳診斷證明書請假,是被告係有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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