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139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金華
林益瑤 被告 黃嫈棋
黃太乙 黃莆 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嫈棋、黃太乙、 黃莆閩 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嫈棋積欠銀行(經轉讓給原告)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485,361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原告經調閱被告黃嫈棋相關資料知悉其父親即被繼承人 黃永吉 死亡後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被告黃嫈棋為其繼承人之一,並未對黃永吉聲明拋棄繼承,依法被告黃嫈棋自黃永吉死亡時起即承受黃永吉所遺留遺產之財產權。惟被告黃嫈棋因積欠債務未償,恐繼承黃永吉之遺產後為原告追討,與其餘被告黃太乙、黃莆閩合意對地政事務所出具其等對於遺產之分割協議書,協議由被告黃太乙、黃莆閩就遺產中之不動產為繼承登記,被告黃嫈棋不為登記,無異將被告黃嫈棋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應繼分無償移轉被告黃太乙、黃莆閩,有害於原告之債權。依民法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判決撤銷被告於分割協議中無償移轉應繼分予被告黃嫈棋之意思表示,並塗銷被告黃太乙、黃莆閩於該分割協議所取得之分割繼承移轉登記。為此,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黃嫈棋及黃太乙、黃莆閩就被繼承人黃永吉所遺如附表一、二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黃太乙、黃莆閩就前開附表一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黃太
乙、黃莆閩應將被繼承人黃永吉所遺之附表一不動產,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9年7月24日,登記日期110年1月22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㈢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黃嫈棋積欠其計485,361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
,原告為被告黃嫈棋之債權人,已對被告黃嫈棋取得執行名義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717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證,自應認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黃嫈棋之父親黃永吉於109年7月24日死亡
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被告三人均為黃永吉之繼承人,且被告黃嫈棋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則被告黃嫈棋應自黃永吉死亡時即承受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詎被告3人協議為遺產分割,由被告黃太乙、黃莆閩繼承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並辦畢分割遺產登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債權轉讓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建物謄本及建物異動索引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調黃永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閱無誤,有該局110年12月1日中區國稅苗栗營所字第1102058816號函文暨所附免稅證明書可稽,堪信為真正。
㈢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4項定有明文。而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黃嫈棋於被繼承人黃永吉死亡後,既未曾向法院辦理聲明拋棄繼承,其於109年7月24日就被繼承人黃永吉所遺留之遺產發生當然繼承之效力,所得對遺產主張之公同共有權已無人格法益性質,其嗣後與其他繼承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暨分割繼承登記,倘因而害及債權人即原告之權益,自得作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之客體對象。
㈣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4項定有明文。所謂無償行為,單獨行為或契約均屬之。又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同法第245條亦有明文。
經查,原告為被告黃嫈棋之債權人,已如前述,又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函覆全國電子謄本申請紀錄,台新銀行最早調閱紀錄為「109年12月9日」,而其所提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之列印時間均為「110年7月7日」,則其於110年11月15日提起本訴,並未逾越1年之除斥期間,即堪認定。
㈤本件原告係以被告黃嫈棋為被繼承人黃永吉之繼承人,依
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撤銷被告黃嫈棋就系爭不動產原應繼承之應有部分於109年7月2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110年1月24日所為分割系爭不動產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黃嫈棋應將系爭遺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經查:按所謂無償行為,單獨行為或契約等法律行為固均屬之,然民法第244條第1、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有無相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作為區別之標準。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此為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所明定。原告雖主張被告黃嫈棋等人就遺產中之不動產所為分割協議,將不動產歸由被告黃太乙、黃莆閩所有,猶如被告黃嫈棋無償移轉其就系爭不動產應繼分予被告黃太乙、黃莆閩,有害及其債權云云。然依被繼承人黃永吉死亡該時我國之繼承法規,可知被告3人固於被繼承人黃永吉死亡時起即公同共有系爭不動產,惟此公同共有源自於繼承之法律關係,具有濃厚之身分屬性。且參考我國一般人之生活常情,遺產之繼承與否往往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為人子女之繼承人對去世雙親即被繼承人的多年孝心、繼承人彼此多年往來之間的關係、家族成員間的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遺產之使用情形(尤其是不動產部分)、有無承諾祭祀義務、大中華民族之傳統觀念、親人間借貸等諸多因素,始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並非單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之制式協議分割書所能記載周全。而被告等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及依該協議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乃其等為人子女基於繼承父親去世之身分關係所為,而有高度之人格自由,非僅單一債務人之無償財產行為而已,此從黃永吉之配偶 彭涵渝 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益明(卷77頁)。因此,在解釋繼承人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是否屬於無償行為,自應就上開所述因素併予考量,始能真實呈現其協議分割之真正內涵。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自應由原告就被告間所為之法律行為係屬無償行為乙節負舉證責任。本件被繼承人黃永吉之遺產尚有汽車一部,為何人繼承不詳,是被告間之遺產協議分割是否無償不詳,原告並未舉證被告所為遺產分割為無償行為,是其請求與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之要件不符。從而,原告以被告間就遺產之分配為無償處分行為,有害及原告債權,請求撤銷被告三人間就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自屬無據。又民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係以法院判決撤銷為前提,本院既認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撤銷權行使顯無理由,則原告自無從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予以請求,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應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黃嫈棋與其他被告間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暨分割繼承登記係屬無償行為,僅因其債務人即被告黃嫈棋未繼承遺產中之不動產不利於其執行拍賣以清償被告黃嫈棋之欠款即認被告3人間遺產協議分割有無償之合意,侵害其債權,自與法律規定不符,是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於109年7月24日就遺產之協議分割遺產之債權行為及110年1月22日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即無可採。又被告間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等行為既屬有效成立,則被告黃太乙、黃莆閩就系爭房地於110年1月22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自不負有塗銷之義務,均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於109年7月24日就遺產之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10年1月22日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塗銷110年1月11日分割繼承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卷內其餘未經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一:被繼承人黃永吉之遺產卷71頁編號遺產面積繼承權利範圍登記所有權人登記權利範圍1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地號66㎡1分之1黃太乙2分之1黃莆閩2分之12苗栗縣○○鎮○○段○○○○段000○號(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0巷00號)111.96㎡1分之1黃太乙2分之1黃莆閩2分之13汽車BCB-1921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