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496號債權人 李成法 債務人 蔡政修 債務人 許桂華 債務人 蔡旻峰 法定代理人蔡政修債務人 蔡育展 法定代理人蔡政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