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234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煜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相對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