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749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務人王健即 王吉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捌萬玖仟零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玖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伍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