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8號原告 蔡素貴
劉淑緞 江蕙卿 陳政松 王建仁 王建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台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坤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因原告起訴時將被告名稱誤載為「台灣富任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到庭時亦未指出其錯誤,致生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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