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謝經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謝經志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及利息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43,576元。(二)利息計算: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7.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
已計未收利息共721元。(三)延滯期間利息:自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43,57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