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823號聲請人 蔡祥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淑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林淑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黃則旻 非為相對人林淑觀戶籍謄本登記上之舊名)
二、確認「黃則旻」是否為相對人?(本票上未記載發票人黃則旻,非發票人)
三、確認提示日為「109年12月22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