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告乙○○原告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 律師被告戊○○○
甲○○丁○○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孟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2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