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883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五及①新台幣玖拾伍萬元利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三年二月十日②新台幣陸拾萬元利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③新台幣肆拾萬元利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④新台幣捌拾伍萬元利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債權人對於利息請求之起算日與約定還款日不符,故利息請求超過自還款日起算之部份,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按,利率未經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查,本件債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利息利率,故本件聲請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之部分,亦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