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91號聲請人 鄭光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ATHERINEORALDE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CATHERINEORALDE發本票准予裁定強制執行裁定,惟依聲請人所提票號0000000之本票發票人為CATHERINEORALDE,與居留證所載姓名ORALDECATHERI
NECANAYA不符,無法確認其基本資料,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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