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煜筑(原名潘正峻)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煜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煜筑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66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104年7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53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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