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子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228
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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