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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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杜拜 棕櫚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榮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登詳黃千鶴黃愛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己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之債務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3位,扣除己繳裁判費500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務人外,另2位債權人各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三、提出各個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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