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82號原告 謝國樑 被告 林楚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楚茵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00萬元,徵收裁判費3萬7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將「立法委員林楚茵」臉書粉絲專頁所張貼如附表一所示貼文移除,訴之聲明第三項:被告應以附件一所示之方式,連續七日在「立法委員林楚茵」臉書粉絲專頁,刊登本案判決全文,訴之聲明第四項:被告應將本案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主文、事實及理由,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與自由時報之全國版及政治綜合版各一日,性質上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各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起訴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700元(計算式:3萬7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萬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立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