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成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8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3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3年11月29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