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2551號債權人中正生活館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欣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其正確名稱為中正生活館「大樓」管理委員會亦或是中正生活館管理委員會(台端於聲請狀所蓋之印章係中正生活館管理委員會,併於釋明狀補正正確之管理委員會大章)。
二、債務人徐欣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