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曲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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