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3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劉遊燕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介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175元,及其中新臺幣88,391元,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