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5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553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周昱志 債務人 孫瑜廷 債務人 封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經查詢結果孫瑜廷對第三人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勞保投保記錄、於第三人承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健保投保記錄,上開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臺南市永康區,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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