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36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被告 花王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熊康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將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3、5被告受分配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03萬6,113元,應予剔除,並將分配金額改分配予原告、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倘更正被告上開分配金額,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76萬4,991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萬4,9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於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