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高素美 被告 李尚勝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1.承上次民國103年2月19日離婚協議書,呈上所述。2.依檢察官看監視錄影帶所顯示,此為結夥騙婚,恐嚇取財之行為,故訴請離婚。3.補上次離婚協議書所述,其實被告只是國小畢業,並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學歷。」等語,然原告未為訴之聲明或提出任何證據以為佐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表示意見。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未因涉嫌犯罪而經提起刑事訴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原告顯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淑勤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