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56號
原 告 丙○○○
丁○○
己○○
乙○○
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
被 告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承租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4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