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務人游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9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5月14日起至104年5月14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計付,遲延履約時,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詎借款後,債務人僅攤還本息至103年12月14日止,其餘現欠本息、違約金如前揭請求標的及數量,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負全部清償之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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