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宣告丙○○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丙○○(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花蓮市○○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丙○○前被安置在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惟於民國78年12月31日不假外出,此後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6年,爰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丙○○之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件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服務站書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書函各1件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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