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四號
原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訴請確認被告甲○○非被告乙○○自其受胎所生之所地均在宜蘭縣五結街大吉東路五六號,有起訴狀與專屬管轄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楊皓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周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