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鴻昆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鴻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鴻昆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本院於102年1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受刑人於101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0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9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湖簡字第53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於101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0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9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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