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57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何權特相對人 何雅棋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5年1月13日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157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美金)│(美金)│││├─┼─────────┼─────────┼─────────┼───────────┼───────────┤│1│104年8月21日│4,000,000元│2,830,593.74元│未記載│105年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