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嘉伶 債務人 陳錦龍 債務人 粘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嘉伶於民國90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錦龍、粘麗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額計116,238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即95年07月01日);倘債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六月以內者按本款息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101年10月01日起未履約攤本息,餘欠28,608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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